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第1号公告精神,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》,对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做了进一步规范。
按照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》要求,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,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,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采取邮寄等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;执行《企业会计制度》《企业会计准则》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的纳税人,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;执行“政府会计准则制度”的纳税人,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、收入费用表、现金流量表;财务会计报表月(季)度报送,月(季)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。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,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。
下一步开发区财审局将进一步向开发区区属企业解读该公告精神,为开发区区属企业做好政策解释、做好企业与税务局桥梁工作,积极帮助企业与税务局沟通,为服务企业做好坚实的后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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